房產偷漏個税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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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產偷漏個税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房產偷漏個税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税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避税與逃税的區別有哪些?

(1)兩者的概念不同。避税是指納税義務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不完善之處,通過對經營及財務活動的人為安排,以達到規避或減輕繳納税款的目的的行為,其後果是造成國家收入的直接損失,擴大了利用外資的代價,破壞了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則,使得國家社會的收入和分配發生扭曲;逃税是指納税人故意不遵守税法規定,不履行納税義務的行為。廣義上逃税還包括納税人因疏忽或過失沒有履行税法規定的納税義務的行為。

(2)適用的法律不同,避税適用涉外經濟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後者僅適用國內的税法規範。

(3)適用的對象不同,前者針對外商投資、獨資、合作等企業、個人;後者僅為國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4)各自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是納税義務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不完善,通過對經營及財務活動的人為安排,以達到規避或減輕納税的目的的行為;後者則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税人,納税到期前,有轉移、隱匿其應納税的商品、貨物、其他財產及收入的行為,達到逃避納税的義務。一般情況下不構成犯罪,情節嚴重的構成偷税罪,採用暴力等手段拒交税款的可構成抗税罪。

房產企業要交的是企業所得税和其他的經營税費,公民才要交個人所得税,員工涉嫌偷税漏税的,由員工自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房地產企業偷税漏税的,是由房地產企業的主要責任人承擔法律責任的,普通員工不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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