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復議條件有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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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復議條件有哪些條件?

税收復議條件有哪些條件?

税收復議條件主要是:納税人就涉税爭議提起税務行政複議,要先繳納税款或提供納税擔保,否則就會失去申請複議的資格。

《税收徵管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將繳納税款或者提供納税擔保作為提起行政複議的前置條件,是出於在依法納税的前提下,兼顧各方利益的綜合考慮。

主要原因:

(一)是若不設定前置條件,納税人可以就任意一筆税款申請行政複議,勢必增加複議成本,降低税收徵管效率,且不能保障國家税款及時入庫。

(二)是即使按照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原則,税務機關有權對納税人應繳納的税款及滯納金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勢必導致執法成本增加,財政支出加大,從而間接加重納税人的負擔。

(三)是站在納税人角度看,確實需要行政複議的,納税人可以積極採取措施完成該前置條件,並不會影響納税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是對於特殊困難的納税人,可以通過辦理保證、抵押、質押等方式來提供納税擔保。

二、税收復議的受案範圍是什麼?

税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包括以下這些:

(一)徵税行為,包括確認納税主體、徵税對象、徵税範圍、減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適用税率、計税依據、納税環節、納税期限、納税地點和税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徵收税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税務機關委託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徵行為等。

(二)行政許可、行政的審批行為。

(三)發票管理行為,包括髮售、收繳、發票等。

(四)税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五)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權。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頒發税務登記;

2.開具、出具完税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七)資格認定行為。

(八)不依法確認納税擔保行為。

(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十)納税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二)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税收復議的受案範圍包括了對徵收税收的行為有異議;對行政處罰有異議;對納税信用等級評定有異議等受案範圍;可以向相關的部門申請行政複議的。同時申請税收復議的時候應該要先繳納了規定的税收之後才有資格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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