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協議解除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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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對於收養方和被收養方都是幸福一事,有時候快樂幸福的事是短暫的,收養後因家庭變故、感情等原因,養父母會解除收養協議,那麼收養協議解除條件有哪些?解除收養關係協議書要注意什麼?小編將在下文為您一一解答。

收養協議解除條件有哪些

一、收養協議解除條件有哪些

根據《收養法》26、2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養關係:

1、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

3、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係的解除權的;

4、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的。

5、養子女年滿10週歲的應徵得本人同意。被收養人仍未成年的,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送養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

二、解除收養關係協議書

1、解除之依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的協議解除是指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同意,終止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行為。協議解除的條件,就是雙方當事人有終止收養的合意,即養父母、養子女雙方都同意解除收養關係。

2、協議解除的程序:根據《收養法》第28條規定:“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可見,協議解除的程序也實行單一的登記制。並根據第9條、第10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持身份證、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係的書面協議,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的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收養登記機關應當自申請的次日起30天內進行審查,符合收養法規定的,要予以解除登記,收回收養登記證,發給解除收養關係證明。

3、解除收養關係之依當事人要求解除(即法定解除):收養的法定解除是指在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係,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的理由將收養關係予以解除的法律行為。

法定解除的條件有:

①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係,另一方不同意,這是法定解除的前提條件。

②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③養父母與成年的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我國《收養法》第27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

法定解除的程序:法定解除的程序,即訴訟解除程序,是指當事人(收養人、送養人、已成年的被收養人)通過訴訟,解除其收養關係的程序。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應着重審查當事人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真實原因,聽取年滿10週歲以上被收養人的意見,本着維護收養當事人的權益和有利於未成年被收養人撫養、教育、成長的原則,妥善處理糾紛。對於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應及時裁決,以解除當事人的收養關係,避免其他糾紛的產生。人民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可對當事人進行調解,幫助他們達成解除收養關係的協議;經過調解,當事人願意和好的,應准予他們維持收養關係;調解無效時,應當及時作出判收養關係自准予解除收養的調解書或判決書生效之日趣解除。

以上是對收養協議解除條件有了認識和了解,對解除收養關係的方式有一定的參考和指導作用。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各地方的情況各不相同,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想了解收養協議解除中的其他問題,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律師來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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