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税收行政訴訟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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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税收行政訴訟的條件有哪些?

提起税收行政訴訟的條件有哪些?

1.原告是認為具體税務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法律根據。

4.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起訴,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並立案審理的行為,稱為受理。對當事人的起訴,人民法院一般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一是審查是否屬於法定的訴訟受案範圍;二是審查是否具備法定的起訴條件;三是審查是否已經受理或者正在受理;四是審查是否有管轄權;五是審查是否符合法定的期限;六是審查是否經過必經複議程序。

二、税收行政訴訟的判決結果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税務行政案件。經過調查、收集證據、開庭審理之後。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1.維持判決。適用於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案件。

2.撤銷判決。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人民法院應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同時可判決税務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3. 履行判決。税務機關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變更判決。税務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參照部門規章和地方性規章。

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當事人可以上訴。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必須執行,否則人民法院有權依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強制執行。

對於税收行政訴訟的條件認定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不同的税收類型所認定的標準是不同的,當事人如果發現有關税收的事項存在錯誤或者異議的,可以向税收管理部門提出行政複議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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