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費醫療詐騙行為的認定和處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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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費醫療欺詐行為的認定和處罰是什麼?

公費醫療詐騙行為的認定和處罰是什麼?

1、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刑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同時,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醫療欺詐行為中存在明顯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詐行為,且詐騙金額如果達到詐騙罪的立案標準,那麼就應將對醫療欺詐行為按照詐騙罪定罪處罰。按照詐騙罪的處罰起點數額為界,追究醫療欺詐的民事和刑事法律責任。

對於達到詐騙罪立案標準的起點,要求醫療機構退還醫療費用、罰款、對患者進行精神損害賠償或者懲罰性賠償等民事責任,並對直接責任人按照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對醫療機構進行罰金處罰。

二、醫療欺詐與醫療事故的區別是什麼

醫療欺詐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一)以虛構或誇大病情、過度醫療為手段;

(二)以誘使患者支付非必要醫療費用,取得財產或其他財產性利益為目的;

(三)在其醫療水平和能力範圍內明顯可以避免誤診而積極追求的;

(四)給患者生命權、健康權造成侵害或給患者財產權益造成較大損害的。

綜上所述,公費醫療欺詐行為包括為了自身利益虛擬或者誇大患者病情、過度檢查等在內的過度醫療行為,其行為人的主觀方面為故意,造成患者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可以作為一種欺詐形式,依法追究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違法行為的民事、行政已經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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