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受什麼樣的處罰?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8W

騙取社保犯罪行為將以詐騙罪論處。

個人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受什麼樣的處罰?

《刑法》解釋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屬於《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根據該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醫療欺詐的行為如下:對於客觀行為方面,即否屬於虛構或誇大病情、過度醫療等行為的問題,需要結合所在醫院的醫療水平和能力來考慮,在實踐中發生醫療診斷不一致,患者懷疑院方醫療欺詐時,可以採取類似於司法鑑定的形式,雙方共同選擇向有資質的醫療單位申請醫療鑑定,達不成一致意見的通過類似於搖號形式隨機選擇鑑定機構。如果糾紛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則按照司法鑑定程序處理。鑑定方向主要包括醫療診斷的真實性、與初始醫療機構醫療水平和能力的契合性。

對於主觀方面是否是以取得患者財產利益為目的的問題,在客觀行為得到認定的基礎上,需要探究主治醫生是否直接獲得財產利益其他財產性利益。比如分紅、考評中獲益。同時,醫生在診療過程中的行為是否符合診療規範也是考慮的主要因素。在已經發生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到少數醫護人員擅自篡改病歷資料及其他醫療數據等行為也屢見不鮮。

偽造證明材料,使用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障金,會按照詐騙公私財務罪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處罰。在客觀方面存在虛構或誇大病情,過度醫療等行為都可以認定為醫療欺詐,未達到刑事犯罪的會處於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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