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醫療事故糾紛的規定實施細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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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醫療事故糾紛的規定實施細則是什麼?

陝西省醫療事故糾紛的規定實施細則是什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佈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本省境內各級各類醫療單位,包括個體開業醫務人員、鄉村醫生和中國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駐陝醫院對地方開放診療發生的醫療事故的處理。

第三條本細則中所稱醫務人員,指經過考核和衞生行政機關批准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衞生技術人員(含個體開業醫務人員、鄉村醫生),以及醫療單位的管理和後勤服務人員。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操作導致功能障礙的。

第五條 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一)雖有診療護理錯誤,但未造成病員死亡、殘廢、功能障礙的;

(二)由於病情或病員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三)藥物過敏試驗結果正常,或者按規定不需做過敏試驗的藥物引起過敏反應的;

(四)應用新技術、新療法、新藥物之前,執行了請示報告制度,向病員家屬性説明了情況,並得到家屬簽字同意,已作了必要的技術和防範準備,仍發生意外的;

(五)按藥物正常劑量施用或按診療儀器正常方法操作,發生副反應的;

(六)以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診治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後果的;

(七)病員神志清醒,發生自傷、自殺的;

(八)精神病患者在正常醫療過程中發生的難以防範的自傷、自殺的;

(九)發生難以避免的併發症的。

第六條醫療單位和衞生行政部門對發生的醫療事故或可能是醫療事故的事件(以下簡稱醫療事故或事件),必須高度負責,實事求是地做好調查和處理工作,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適當。

第二章 醫療事故的分類和等級

第七條 醫療事故分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

第八條 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所致的事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為責任事故:

(一)醫務人員對危、重、急病人,片面強調執行制度、完備手續,藉故推諉、拒絕收治或不負責任地要病人轉院、轉科,以致貽誤、喪失搶救時機的;

(二)診療護理工作中,擅離職守,工作失職,貽誤治療和搶救有效時機的;

(三)診治過程中遇到複雜疑難問題,不請示或不執行上級醫師指導,擅自盲目處理的;或者上級醫師接到下級醫師報告後,不及時認真處理的;

(四)施行手術中違反制度規定,術前不認真準備,手術中開錯部位,搞錯器官,或不按操作規程而損傷重要組織器官的;

(五)護理工作中,不嚴格執行查對制度,不按規定交接班,不遵醫囑,違反操作規程,發錯藥、打錯針、輸錯血或其它過失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助產工作中,不認真進行產前檢查和細心觀察產程,違反助產原則或技術操作規程,給產婦、嬰兒造成不良後果的;

(七)麻醉中,選錯麻醉方式、部位,用錯麻醉藥,或違反操作規程的;

(八)用藥中,違反藥物禁忌或藥物過敏試驗等使用規定的;

(九)藥械供應人員不認真執行消毒、隔離制度和無菌操作規程,供應的器械、敷料、藥品不符合無菌要求,造成嚴重感染的;

(十)藥劑工作中,配錯處方、發錯藥、寫錯用法、貼錯標籤,或製劑含量使用錯誤,或違反特殊管理藥品有關規定,或配製發放藥劑的其他行為違反操作規程的;

(十一)檢驗、病理、理療、放射、同位素等部門在診療工作中,丟失標本,漏報、錯報檢查結果,發錯血樣、查錯部位等,直接影響及時正確地診斷和治療的;

(十二)醫務人員不堅持醫療原則,不見病人亂開藥、開錯藥,或者濫用毒、劇、限藥品的;

(十三)任意採購偽劣、失效藥品和不合格醫療器械,供臨牀使用,影響搶救治療的;

(十四)醫院領導、行政、後勤及其他有關人員,在搶救和治療過程中玩忽職守,藉故推諉,拖延時間,以致貽誤診斷、搶救時機的。

第九條 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在診斷、治療和護理工作中因技術過失所致的事故。

第十條 責任和技術兩種原因兼有的醫療事故,應根據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確定事故的性質。

第十一條 醫療事故的等級劃分及其醫學鑑定標準,按照《辦法》第六條和衞生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序

第十二條凡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當事的醫務人員應立即向本醫療單位的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隨即向本醫療單位負責人報告。民辦醫療機構、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鄉村醫生對發生的醫療事故,應立即向當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軍隊系統的醫療單位,還應及時報告其主管部門。

病員及其家屬認為是醫療事故或事件的,可在事故或事件發生後的15天內,向醫療單位提出查處要求。

第十三條發生事故或事件的醫療單位,應立即指派專人妥善保管病人的病歷及有關的原始資料。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之後,任何人不得塗改、偽造、隱匿、銷燬各種證據。但在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之前,上級醫師正常修改病案及搶救危重病員的追溯補記,不能視為塗改病案。任何人不得哄搶病歷及有關檔案資料。

第十四條 醫療單位對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應立即組織調查和處理,於1個月內作出結論, 並報告上級衞生行政部門。

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鄉村醫生髮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由批准開業的衞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調查、處理,於2個月內作出結論。

第十五條凡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臨牀診斷不能明確死亡原因的,應按《辦法》第十條規定進行屍檢。病員家屬自己聯繫屍檢所作的結論,不能作為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鑑定依據。

醫療單位或者病員家屬拒絕進行屍檢,或者拖延屍檢時間超過48小時,影響對原因判定的,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

屍檢所需的費用,一般由醫療單位支付。屍體運送費、保管費由誰支付,應根據鑑定結果確定。最終鑑定為醫療事故的,由醫療單位支付;否則,由死者家屬或所在單位支付。

遇到醫療事故糾紛各個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都要嚴格按照實施細則來進行處理和上報。在第一時間儘可能的緩解醫患關係,避免將事態惡化。積極的解決問題給患者合理的賠償,降低醫務人員的心理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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