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具體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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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具體內容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是勞動雙方訂立、變更、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也是處理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律基礎。陝西省為了更好的促進《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特出台了《陝西省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那麼該“細則”有何具體內容?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傢俱體講一講。

陝西省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規範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範圍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二章 勞動合同和訂立變更和履行

第五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以中文書寫。不熟悉中文的勞動合同當事人訂立勞動合同時,可同時使用中文和勞動合同當事人熟悉的文字表述,兩種文本有矛盾的,應以中文文本為準。勞動合同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勞動者檔案留存一份。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正式訂立勞動合同7日前,將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但勞動者表示願意當即訂立勞動合同的,可不受此限。

第七條 勞動合同一般應具備以下條款:

(一)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勞動合同期限;

(三)工作內容或工作崗位;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五)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

(六)勞動紀律;

(七)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八)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

(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十)雙方經協商認為應規定的其它內容。

第八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九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

勞動合同也可對勞動者出資培訓或者分配住房等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收取勞動者抵押金、保證金等各種名目費用的條款。

第十條 勞動合同應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章),並註明簽訂時間。當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協商一致的勞動合同書上簽字時,可由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委託他人代簽。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必須履行規定的義務。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有效期內,當事人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的,需將變更要求書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作出書面答覆。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可以變更勞動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可以續訂勞動合同,續訂的勞動合同內容及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滿未辦理續訂手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勞動合同的續延。

第十四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條款未經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勞動合同。

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侯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鑑證是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糾正無效合同及無效條款的重要措施。勞動合同簽訂後,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到有管轄權限的勞動爭議仲裁部門進行鑑證。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糾正、解除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

(二)決定勞動合同期限的工作和生產經營活動完成;

(三)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四)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消失。

第十七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

第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第十九條 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公檢法機關預審、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時,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距離法定退休年齡在10年以內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情況。

第二十三條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由地區(市)一級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序鑑定標準進行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原勞動合同即行終止。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第二十四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勞動者依法應徵服兵役的;

(五)勞動者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六)勞動者獲准出境定居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四章 經濟補償和醫療期

第二十七條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本人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1、凡屬國有企業職工和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者依法應徵服兵役、考入中等以上專業學校學習或獲准出境定居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和提供勞動條件,由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八條 解除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因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進行經濟性裁員,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按規定支付補償金外,同時還應發給勞動者本人6個月標準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第三十條 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需要停工醫療的,用人單位應根據下列規定給予醫療期:

(一)累計工作年限未滿10年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5年,醫療期為3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醫療期為6個月。

(二)累計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20年的,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5年,醫療期為6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年,醫療期為9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15年,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5年未滿20年,醫療期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三)勞動者因患精神病、癌症、癱瘓及法定甲類傳染病等特殊疾病,應由指定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並經勞動鑑定機構確認,可實行長期醫療期。

第三十一條 轉業復員退伍軍人,其軍齡可與參加地方工作的時間合併計算為本單位工作年限;勞動者因企業兼併、整改或因工作需要由組織委派的行政領導、管理人員及高級技術人員,其在原單位的工作時間可與在新單位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本單位工作年限;從事有毒有害、高空高温、井下及繁重體力勞動的工作,按有關折算的工齡,可計算為本單位工作年限,1986年10月1日前參加工作的固定工,經組織批准調動工作的,其在原單位的工作時間可與新單位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本單位工作年限;勞動者按規定享受的醫療期,應計算為本人實際工作年限和本單位工作年限。

第三十二條 醫療期為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醫療期為6個月的,按12個月累計病休時間計算;醫療期為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醫療期為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醫療期為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醫療期為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監察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而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合法權益,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未按本規定支付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對用人單位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賠償額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或依據公平、合理的原則確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我省有關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在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時,可以參照本辦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辦法,如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從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綜上所述,《陝西省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分為六大章,其中對勞動合同的訂立、解除,勞動糾紛的處理及經濟補償金等都做了具體説明,是對《勞動合同法》的一種有效補充。用人單位應該按照“細則”規定,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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