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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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的界限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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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非法行醫罪,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的界限

一、什麼是非法行醫罪非法行醫罪的規定見於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行醫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是:無醫師執業資格從事營利性的診療活動,並造成了嚴重後果,如冒充醫師在醫療單位從業、掛牌行醫、在藥店坐堂看病等,犯罪主體是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自然人。司法解釋規定非法行醫犯罪行為的5種情形是: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二、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的界限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它們的區別主要在於:1、主體不同。非法行醫罪的主體是不具有醫師執業資格的人,而後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2、主觀方面不同。非法行醫罪行為人對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後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而前罪對造成嚴重不良後果所持心理態度只能是過失。3、客觀方面不同。非法行醫罪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後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現為責任過失,也可以是技術過失,而後罪則僅限於責任過失,技術過失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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