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學醫療過錯鑑定書的內容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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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醫學醫療過錯鑑定書的內容有什麼

法醫學醫療過錯鑑定書的內容有什麼

法醫學醫療過錯鑑定申請書

申請人:某某

申請事項

1、請求鑑定某醫院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如存在過錯請確定因果關係和參與度;

2、請求對患者傷殘等級進行鑑定;

3、請求對患者繼續治療康復所需費用進行鑑定;

4、請求鑑定患者是否需要營養治療及費用;

5、請求鑑定患者的護理依賴程度、護理人數、護理期限;

6、請求鑑定患者誤工損失日;

7、請求鑑定患者需要的殘疾輔助器具費用。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某某因頸椎骨折術後8年到某醫院進行康復治療。但是卻在入院後第八天,某某研究中心在康復訓練中造成申請人(患者)腰椎暴裂性骨折的嚴重後果。致使申請人(患者)下肢完全癱瘓、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

今為維護申請人(患者)合法權益,特請求人民法院委託司法鑑定,請予准許。

此致

某某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某某

某年某月某日

二、醫療事故責任構成要件

1、醫療機構或其工作人員在主觀上必須有過失

從民法理論上,過失包括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或者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為疏忽大意;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雖然預見了卻輕信可以避免,為過於自信。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都是過失,就是行為人對應負的注意義務的違反。因此民法上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受害人應負注意義務的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在這裏,過失就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應負注意義務的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

2、醫療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

所謂違法違規行為是指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規範、常規的行為。在這裏,法律泛指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的法律文件;診療規範、常規不僅包括法律法規以及規章中規定的規範,也包括醫療單位內部制定的具體操作規程。如果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行為沒有違反法律、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技術要求等,即使造成了事實上的損害結果,也無需承擔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責任。

3、必須有人身損害的事實發生,且該人身損害應當達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的損害程度

這裏所説的損害事實,是指因醫方違反其注意義務的行為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後果。並不是診療過程中造成的所有人身損害後果都屬於損害事實,而是必須符合以下損害後果的才屬於醫療事故的損害後果包括:

(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2)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3)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4)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這幾種情況。同時第4條將其他損害後果限定在“明顯”的程度上,也就是説,除死亡、殘廢、功能障礙外的其他人身損害,必須達到明顯程度才構成醫療事故,若損害不明顯則不構成醫療事故。

4、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必須有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原本是一個哲學概念。引起某一現象的現象,稱之為原因,而被某種現象所引起的現象,稱之為結果。客觀現象之間這種引起和被引起的關係,就是事物的因果關係。

在法醫學醫療過錯鑑定書當中要寫明具體的申請事項,同時説明清楚在醫療糾紛當中的事實和緣由。如果因為醫療人員的嚴重不負責導致了患者死亡的話,那麼還會追究醫療人員的刑事責任,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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