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中患者的簽字權有什麼法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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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中患者的簽字權有什麼法律意義
《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等都明確規定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其中《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患者對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等的知情同意的權利,因為這些操作的實施有可能損害到患者健康等,其簽字的意義在於患者本人或其近親屬進行綜合評價後作出對自己最有利的選擇,並在選擇後為自己的選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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