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梗漏診屬於幾級醫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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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梗漏診屬於幾級醫療事故?

心梗漏診屬於幾級醫療事故?

通常這個不能算醫療事故。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漏診的處理是醫院內部的問題,從法律上來説,患者只能追究醫院的責任,而不能追究醫生的責任。除非重大失誤,造成患者死亡等問題,才能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漏診沒有具體的規定。但從醫療事故的有關解釋來看,醫療事故是由醫學會組織鑑定認為構成事故的醫療損害事件,構成醫療事故有三個條件:醫療過錯、醫療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醫學會組織的鑑定。

二、醫院漏診應承擔多少責任?

醫院漏診應承擔違約責任或民事責任。

漏診是醫療過錯行為的一種。從我國有關醫療事故的法律規定來看,醫療過錯是指醫院違反正常的醫療護理常規規範,對患者造成不應有損害的一種行為。醫療事故需要損害後果的出現,且這種損害後果要和醫院的過錯行為存在因果關係。

如果漏診等醫療過錯行為沒有對患者造成損害,即患者的損害不是醫療過錯行為造成的,而是由於患者疾病本身導致的必然結果,或者其他非醫療過錯行為的因素造成的,醫院沒有違反正常的醫療護理常規規範,則不構成醫療事故。換句話説,只有漏診的醫療過錯行為成為患者損害後果的原因,又經過醫學會組織的鑑定認為構成的,才屬於醫療事故。

比如若患者病情演變所致,與被告的漏診無直接的關係,根據法律規定,就不具備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即使存在過失行為,但只要此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就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但是,對於漏診中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過錯損害,受害人還是有可能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規定的標準進行索賠,這個賠償標準比規定的醫療事故賠償標準高出很多。

所以如果是當事人心梗看醫生,但是醫生漏診,那就不能夠算是醫療事故,如果當事人是因為看完了醫生在治療完畢之後發生的心梗,或者是因為當事人心梗去進行治療,又發生了其他的毛病,才有可能會被鑑定為醫療事故。如果醫生都沒有給當事人做出治療就無從談起醫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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