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某醫療糾紛案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案情簡介

商某醫療糾紛案

商某高齡,因上腹部不適在被告醫院就醫,診斷為膽道感染、膽總管結石收入外科治療。6月13日下午,醫院消化科人員給商某進行了ERCP手術,並放置鼻膽管引流。6月16日拔除引流的鼻膽管。17日商某即發生感染性休克,告病危,並轉入ICU搶救。後檢查發現商某體內膽管結石並未被取淨,又於6月21日再次進行ERCP手術。經此一變,商某身體狀況大不如前。7月23日凌晨3時許,商某病情變化,大汗淋漓。家屬多次要求醫護人員儘快診治,但2個小時未能等來醫生。好不容易醫生來了,又要等待化驗報告才肯用藥。最終商某於23日6時許去世。家屬遂與醫院產生爭議,醫院認為自己沒有過錯,致使無法協商而成訟,並進行了兩次鑑定。

辦案思路及心得

本律師代理患方起訴並參與了兩次鑑定。律師分析認為,首先醫方未能及時發現病情變化、未盡救治義務是導致患者死亡的重要原因。病程記錄及護理記錄都顯示,7月22日下午3時45分,商某主訴胸口不適,這應當是發病前的心肌缺血心絞痛症狀。醫方除了查個心電圖未採取其它措施,坐視病情發展。5時許病人始終不適家屬找護士要醫生來看,回答醫生吃飯休息,不發寒熱不叫醫生。7月23日凌晨2時45分,患者主訴氣促難受,護士讓抬高牀頭,醫生則來都沒來,更不要説檢查了。患者得到及時發現和救治的機會又一次喪失。同時按醫方記載,患者7月23日凌晨4時45分大汗淋漓,全身不適。4時48分提示急性下壁心梗。那麼已經明確診斷情況下,醫院做了什麼?醫方除了監護外, 4時48分等待血生化報告。5時30分等待心肌沒譜全套。6時30分患者神志不清,心律、血壓、氧飽和度都下降了,醫院才給予多巴胺升壓。其後也就是用用多巴胺、腎上腺素。故而醫方的過錯之一是對患者病情沒有及時發現及時救治,也從未對心肌梗死進行過針對性治療。患者心肌梗死,不要説介入、溶栓了,連基本的硝酸甘油擴張冠脈都沒給患者用過。醫院這種行為客觀上就是放棄了對患者的救治,如此患者死亡成為必然結果。其次,醫院ERCP手術失誤降低了患者抵抗力,導致患者體質嚴重削弱,成為患者最終死亡的促發因素。醫方首次ERCP手術失敗,並未能取淨結石。又在引流的膽汁並未減少、鞏膜黃染也未消退黃疸仍然存在、亦未再檢查總膽管結石是否完全消除時過早拔除鼻膽管,停用抗菌補液治療,導致感染擴散、加重。第二天患者即出現了明顯的寒戰、高熱、膿毒血癥、感染性休克症狀。這削弱了商某抵抗力。因此醫方存在明顯的過錯,並導致了患者死亡後果的產生,已經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

裁判結果

首次鑑定結論即明確本案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次要責任。醫院不服申請再次鑑定,結論仍然沒有變化。患方終獲得相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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