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訴趙新龍民間借貸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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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周某某訴趙新龍民間借貸糾紛案

原告周科軍,2010年11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萬元,並於2010年11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條,原告通過銀行向被告匯款120萬元,雙方口頭約定年利率13%,借款期限為一年。一年後,被告無力償還,要求續借。被告2011年11月10日再次出具借條,約定年利率13%,期限自2011年11月10日至2012年11月10日。後原告遇到急事需要資金,與被告口頭協商還款事宜,被告2011年11月底償還原告60萬元,剩餘60萬元本金借款期限仍為一年。除該筆借款外,被告向原告還有其他幾筆借款未償還,原告有理由推斷被告不具備還款能力,要求被告提前還款。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本金60萬元及按照年率13%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是朋友關係,被告因公司經營向原告借款。2010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萬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並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2010年11月2日原告通過銀行向被告匯款120萬元。借款到期後,被告不能償還借款,要求向原告續借。2011年11月10日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條,借條為“今借到周科軍人民幣壹佰貳拾萬元整,期限(2011.11.10-2012.11.10),年利率13%。2010年借的壹佰貳拾萬元已本息全部歸還。”並由被告簽名。後原告急需用錢,被告於2011年11月底償還原告60萬元,剩餘60萬元尚未償還。


辦案思路及心得

該案原告借款給被告趙新龍120萬元,年利率為13%,為期一年。到期後,償還60萬元,剩餘60萬元再續期一年。到期後,被告不予償還。該案本來事實清楚,原告以為會很快結案。但因原被告其他原因,導致被告故意採取措施拖延,對借款簽字予以否認。並申請筆跡鑑定。筆跡鑑定結果為借款條簽字系被告所寫,最終判定被告向原告償還本金60萬,並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延期履行則按法律規定支付雙倍利息。同時支付訴訟費和鑑定費2萬多元。結合本案,本律師為被告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如果不能調解,只能就本案進行應訴,並努力減少損失。雖然通過申請鑑定的方式拖延了幾個月,但畢竟又支出一筆鑑定費,並給法官留下不誠信的印象。

2、針對案件要理性對待,尊重法院判決。由於被告不履行判決,原告申請了強制執行。被告不僅要支付原有本金和利息,還要支付拖延期間的雙倍利息。而最高院於2014年6月9日通過了《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執行,遲延履行期間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這就説明,遲延履行期間不僅要按原約定支付利息,還要計算加倍債務利息,即以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一點七五給付加倍利息。也就是説,給不予執行的被申請人更大處罰,以督促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目前,被告承擔更高的債務。

3、由於最高院等國家部門要加大執行力度,最近最高院公佈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以促進建設誠信社會。不履行法院判決的人將被禁止乘飛機、動車、軟卧等高等消費,這將極大影響被執行人正常生活。同時,被執行人在金融信貸、應聘工作、成立公司、經營活動等都將受到很大限制。因此,在這裏奉勸被執行人,要積極履行法院的判決!否則,損失將無法估量。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被告趙新龍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原告周科軍借款60萬元及利息(按照本金60萬元及年利率13%計算,期限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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