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簽字人以後要承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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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術簽字人以後要承擔責任嗎

手術簽字人以後要承擔責任嗎?

從醫療管理的法律規範來講,只要是直系親屬,對於病人的治療與否都有決定處分的權利,換言之,是否同意簽字都是家屬的權利。沒有家屬的簽字,在緊急情況下,院方也要救死扶傷;有了家屬的簽字,如未按醫療規範程序救治病人的,出現問題也應承擔責任。

二、手術可以患者自己簽字嗎

手術患者自己能簽字,2010年原衞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第十條規定:“對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授權的人員簽字”。

根據《病歷書寫基本規範》,醫療方案首先應徵得患者的書面同意,即由患者簽名。只有不宜向患者説明(如絕症等),患者無行為能力等情況下,才由患者家屬簽名。

三、做手術家屬沒簽字,醫院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1、手術同意書,由患者本人簽字同意。本人不能簽字或者不適宜簽字的,由患者的近親屬簽字同意(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2、手術後果及相關措施未通過上述途徑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對手術造成的非醫療需要的損害,醫院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不過,嚴格來説,手術同意書是否簽字與醫院是否承擔責任之間沒有直接關係。即如果醫院的醫療行為沒有過錯,沒有給患者造成非醫療需要的損害,即使沒有患者簽字,也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醫院的醫療行為具有過錯,即使有患者的簽字,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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