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病假需要提供病歷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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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病假需要提供病歷麼

請病假需要提供病歷麼?

請病假,需要就診醫院出具醫生診斷證明以及相對應的掛號單據。

上述醫生診斷證明以及相對應的掛號單據是最主要的證據證明,是必須提供的。同時藥費單據等可以作為相應的輔助證明。醫生診斷證明必須加蓋診斷證明專用章。

醫生診斷證明一般要在請假當天交給單位,事後不能補辦。

在實際工作中,企業員工不免發生身體不適需要請病假的情況。員工要請帶薪病假,需要根據不同用人單位的不同規章制度而準備材料。通常需要準備的材料有:

1、就診醫院出具的病休證明或住院證明(病休證明有醫師簽名 醫院公章)。

2、請假條(或者企業其他的類似證明)。

3、就診記錄、掛號單等(有些企業不需要)。

病假,是指勞動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勞動者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假期。病假期勞動者可照常拿工資,對於病假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

二、法律規定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病假的處理需要自己的合理的進行操作,一旦違反有關的規定就會導致自己的權益出現問題,進而就是自己的病假得不到批准,所以在具體問題的處理上自己需要明白,但是實際的情況往往相反,所以在有關的問題處理山要積極的踐行有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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