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構成高空拋物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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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墜物構成高空拋物罪嗎?

高空墜物構成高空拋物罪嗎?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1.在公共場合進行高空拋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從高樓內將空啤酒瓶、玻璃杯扔向學校操場致人重傷的,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過失致人死亡罪

3.在安裝玻璃過程中因疏忽大意,導致高空墜物致一人死亡的,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4.因行為人未能預見到同夥已從車中出來而高空拋物致同夥被砸死的,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三)過失致人重傷罪

5.在改裝窗户過程中因過失致手鉗從高空墜落造成人員重傷的,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

(四)重大責任事故罪

6.僱傭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實施更換牌匾的作業,在作業過程中未採取安全措施,致牌匾從空中墜落造成一人死亡的,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7.高空作業的過程中,由於施工人員未遵守操作規程,致高空墜物造成多人傷亡的事故的,負責高空作業的主管人員與具體施工人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二、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

拋擲物致人損害案件中,有可能成為加害人的當事人需要證明以下事項就可以免責:

①發生損害時,自己並不在建築物中;

②證明自己根本沒有佔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③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三、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特點有哪些?

1.因高樓中拋擲和墜落的物致人損害: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

2.物品是從高樓中拋擲或墜落而導致他人損害。

3.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

4.歸責原則上的特殊性:主要採取公平責任原則,例外情況下采取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從高處拋擲物品是一種不文明的行為。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故意高空拋物,造成人身傷亡、財物損失的,根據其結果的嚴重程度,可能會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其相應罪名包括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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