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醫療過失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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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失,是指工程師及其他醫務人員在診療、預防、保健、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等醫療活動過程中,在具體實施醫療行為時沒有履行應盡的注意義務,表現為未能預見並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從而導致患者人身或財產利益受損。

判斷醫療過失的標準

判斷醫療過失的標準

醫方是否履行其應盡的注意義務是認定醫療過失行為的客觀標準。它分為具體標準和抽象標準。

醫方在從事診療護理行為時,有法律法規、行政規章、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明確規定的,為醫方應注意義務的具體內容,是判斷醫療過失的依據。具體標準是判斷某一具體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失的依據,它在不同類型的醫療行為上略有不同,分為一般注意義務和特殊注意義務,前者包括就診、診療、治療、手術、注射、抽血輸血、放射線治療、麻醉、調劑製藥、護理過程等過程中的注意義務,審判實踐中可根據具體案情對照確定;後者包括説明義務、轉醫義務、問診義務等,説明義務是指醫方必須就患病狀況、治療方法、治療所伴隨的危險及治療過程中的療養方法、注意事項等對患者及其近親屬加以説明和指導的義務,目的在於得到患者的有效同意或迴避已經預見到的不良結果,但在緊急狀態或作出説明將對疾病的治療產生不良影響,以及法律加以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醫方未履行相關説明義務不應認定為有過失。在所患疾病屬醫方專業領域外或病情發展超出醫方的治療能力情況下,醫方還應有作出轉診指示的説明義務,以及協助患者安全、及時轉送至有條件醫院的義務。在治療過程中,醫方應就患者的疾病症狀、過往病史、藥物過敏史及家族遺傳史進行充分、適當的詢問並加以甄別,但若病情危急,不採取措施將危及患者生命的情況下,也可省略問診步驟,這是問診義務履行中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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