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醫療鑑定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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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醫療鑑定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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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以後,當事人首先應按規定及時予以報警,交管部門出警勘察現場並進行調查分析後,作出責任認定結論,當事人根據各自的責任承擔民事賠償或行政、刑事責任,而受害人醫療鑑定的結果是責任追究和判罰的重要依據,那麼,交通事故醫療鑑定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呢?

1、檢驗、鑑定、評估機構、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或者當事人委託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評估。檢驗、鑑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鑑定、評估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3、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4、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5、評定書。 評定人評定結束後,應制作評定書並簽名。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6、不同的鑑定機構對同一鑑定對象出具多份鑑定結論,若各鑑定機構均具有法定鑑定資格時,應依據鑑定機構級別的高低,一般應採信高一級別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排除那些級別較低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

綜上所述,關於交通事故醫療鑑定的相關規定,首先,醫療鑑定可以由交管部門指派或當事人直接委託進行,其次,當事人對交管部門的鑑定結果不服的,可以要求委託另一家鑑定機構重新進行鑑定,但包括對自己委託鑑定的結果有異議的,均只能重新鑑定一次,對於多家鑑定機構鑑定結果不同的,按照鑑定機構級別孰高的原則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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