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侵權是過錯責任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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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侵權是過錯責任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醫療侵權是過錯責任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規定了醫療結構有過錯是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對醫療機構侵權責任的規定是比較多的,醫療機構未盡與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要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五十七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怎麼認定

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指在導致患者人身損害後果中的諸因素中,醫療過失行為所佔比重(醫療過失參與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在認定是醫療過錯之後,負責救治患者的醫療機構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我國的《侵權責任法》中規定了醫療侵權的需要承擔責任的情形(例如在非特殊情況下進行手術沒有經過患者或者是患者親屬的意願,沒有取得書面同意)。醫療過失行為主要分為完全、主要、次要、輕微責任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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