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關於鑑定醫療事故的規定有哪些?
1、司法鑑定的原則
1) 合法、獨立、公開;
2) 客觀、科學、準確;
3) 文明、公正、高效。
2、司法鑑定的提起
1) 法院依職權主動提起;
2) 當事人向法院書面申請,是否准許由法院決定。
3、司法鑑定的時效
1) 司法鑑定應當在訴訟後提出;
2) 司法鑑定必須在法院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出,一般的舉證期限為法院首次開庭前,時間為一個月左右,視具體的案件稍有差異。
4、司法鑑定費的繳付
1) 申請人提起司法鑑定的,費用由申請人繳付;
2) 法院依職權委託司法鑑定的,由法院確定費用繳付人。
5、醫療糾紛司法鑑定程序
1) 審查鑑定委託書、送檢資料材料等;
2) 舉行聽證會;
3) 鑑定人進行鑑定,必要時組織專家討論;
4) 出具鑑定文書。
6、當事人可以參與的鑑定程序及權利
1) 當事人可以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交與鑑定有關的材料;
2) 當事人可以委託律師參加鑑定;
3) 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參加聽證會;
4) 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在聽證會上可以發表本方觀點及理由;
5) 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回答鑑定人的提問;
6) 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依法申請鑑定人員迴避;
7) 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在聽證會前或後向鑑定機構提交書面陳述意見;
8) 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在鑑定有關的法律文書上簽字。
7、書面陳述意見的主要內容
鑑定當事人可以向鑑定機構提交書面陳述意見,該意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 當事人的身份、聯繫方式等;
2) 對醫療事件爭議的焦點;
3) 爭議焦點的事實依據;
4) 闡明醫療機構存在的過錯,過錯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係,醫療過錯在損害結果中的參與度等。
因此,如果當事人他想要對一場醫療事故作出司法鑑定,最終他還是要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來決定是否對他的醫療事故鑑定進行實施,而且請求醫療事故鑑定是具有時效的。當事人發起了訴訟之後,才能夠提出醫療鑑定和司法鑑定,而且必須要在舉證期之內提出,如果是超過了這個時間,很有可能就沒辦法再進行醫療事故鑑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