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三級乙等醫療事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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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關於三級乙等醫療事故的規定

關於三級乙等醫療事故的規定:

三級乙等醫療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輕度智能減退;

2、癲癇中度;

3、不完全性失語,伴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4、頭皮、眉毛完全缺損;

5、一側完全性面癱,對側不完全性面癱;

6、面部重度異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積達60%—69%;

7、面部軟組織缺損大於20 cm2;

8、雙眼球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0ms(毫秒),矯正視力0.05—0.1,視野半徑<15°;

9、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損失大於71dBHL(分貝);

10、雙側前庭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站立;

11、甲狀腺功能嚴重損害,依賴藥物治療;

12、不能控制的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

13、胃缺損2/3伴輕度功能障礙;

14、肝缺損1/3伴輕度功能障礙;

15、膽道損傷伴輕度肝功能障礙;

16、胰缺損1/2;

17、小腸缺損1/2(包括回盲部);

18、腹壁缺損大於腹壁1/4;

19、腎上腺皮質功能輕度減退;

20、雙側睾丸萎縮,血清睾丸酮水平低於正常範圍;

21、非利手全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22、一拇指完全缺失;

23、雙下肢肌力IV級(四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失禁;

24、一髖或一膝關節功能不全;

25、一側踝以下缺失或一側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26、雙足部分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27、單足全肌癱,肌力Ⅳ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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