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三級乙等醫療事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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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關於三級乙等醫療事故的規定:
三級乙等醫療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輕度智能減退;
2、癲癇中度;
3、不完全性失語,伴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4、頭皮、眉毛完全缺損;
5、一側完全性面癱,對側不完全性面癱;
6、面部重度異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積達60%—69%;
7、面部軟組織缺損大於20 cm2;
8、雙眼球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0ms(毫秒),矯正視力0.05—0.1,視野半徑<15°;
9、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損失大於71dBHL(分貝);
10、雙側前庭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站立;
11、甲狀腺功能嚴重損害,依賴藥物治療;
12、不能控制的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
13、胃缺損2/3伴輕度功能障礙;
14、肝缺損1/3伴輕度功能障礙;
15、膽道損傷伴輕度肝功能障礙;
16、胰缺損1/2;
17、小腸缺損1/2(包括回盲部);
18、腹壁缺損大於腹壁1/4;
19、腎上腺皮質功能輕度減退;
20、雙側睾丸萎縮,血清睾丸酮水平低於正常範圍;
21、非利手全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22、一拇指完全缺失;
23、雙下肢肌力IV級(四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失禁;
24、一髖或一膝關節功能不全;
25、一側踝以下缺失或一側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26、雙足部分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27、單足全肌癱,肌力Ⅳ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不能手術重建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