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乙等醫療事故與刑事責任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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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級乙等醫療事故與刑事責任怎麼規定的

一級乙等醫療事故與刑事責任怎麼規定的

犯醫療事故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規定,一級乙等醫療事故是指造成患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療事故案: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

造成患者下列情形的應該立案追訴,追究刑事責任。

1、植物人狀態;

2、極重度智能障礙;

3、臨牀判定不能恢復的昏迷;

4、臨牀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恢復,靠呼吸機維持;

5、四肢癱,肌力O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二、一級乙等醫療事故所負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

(一)擅離職守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開展試驗性治療的;

(四)嚴重違反查對、複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範、常規的;

(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癒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

犯醫療事故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般造成患者一級乙等醫療傷殘的,相關醫護人員需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而其實這個刑事責任,就是應為該醫護人員涉嫌醫療事故罪,會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間進行量刑。同時醫療機構還要對患者或其家屬進行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

最後,在發生醫療事故後,醫患雙方首先應該申請第三方介入調查,如果患者所受損害較為嚴重,應該去公安機關立案調查,查明醫護人員以及醫療機構的責任,根據事故責任程度確定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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