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賠償類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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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之間的矛盾一直以來都客觀存在,患者在治療過程中如果認為自己的人身或權益受到了損害,就有可能與醫院之間產生醫療糾紛。在解決醫療糾紛的過程中,如果確定是醫院的責任,就需要對患者進行賠償,那醫療糾紛賠償類目有哪些?接下來説由本站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

醫療糾紛賠償類目有哪些?

一、醫療糾紛賠償類目有哪些?

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中規定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1、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並且,第五十一條還規定了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二、不屬於醫療糾紛的幾種情形

在醫療實踐中,主要存在幾種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情形。

1、醫療意外

醫療意外是指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了不良後果,以及在現有醫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由此可以 看出,醫療意外的發生,並非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所引起,而是由於病員自身體質變化或特殊病情所導致,其發生不是醫務人員通過現代醫學科學技術所能夠預見和 避免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3條規定的“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屬於醫療意外。

2、醫用產品損害

醫用產品損害是指因醫療機構使用醫用產品而導致了不良後果。在醫療過程中,經常需要使用植入人體內部的產品,常見的如骨折內固定材料,如果這類產品的質量、滅菌、生物活性等指標有缺陷,植人人體後就可導致不良的後果。

3、疾病的自然轉歸

疾病的自然轉歸,是指疾病經過治療以後所達到的結果或指疾病自然發展的結果。在醫療實踐中,某些疾病或疾病在某個階段的治療結果經常不為患者或患者的親屬所理解或接受,醫務人員在整個醫療行為過程中均遵守診療規範,不存在任何過失。

4、非醫療意外

非醫療意外是指患者在醫療機構住院診療(或門診診療)期間,由於非醫療活動即患者自己的行為或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的不良後果。如晚期癌症病人的自殺行為,這些非醫療意外的發生,並非由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的行為所引起,而是由於患者個人的行為或第三者引起。

5、非法行醫行為

非法行醫行為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從事醫療活動,按照醫師執業管理的規定,執業醫師應當在規定的執業地點,執業範圍內執業。執業醫師違反上述規定的也是非法行醫行為。

6、醫療差錯

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雖然由於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而給病員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結果,但尚未達到《條例》中所規定的嚴重程度。有的學者認為,醫 療差錯是指因診療護理過失使患者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殘廢、功能障礙以外的一般損害和痛苦。具體來説,醫療差錯就是由於診療護理中的過失行為而給病員造成 低於四級醫療事故的損害結果。也就是説,醫療差錯與醫療事故的行為性質是一樣的,只是由於前者並未達到法規規定的嚴重程度,而不能被認定為醫療事故。醫療差錯本身又分為嚴重差錯與一般差錯。

一般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醫務人員雖有過失行為,但尚未給病員的身體健康造成損害,也沒有任何不良後果。嚴重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由於 醫務人員的診療護理的過失行為,給病員的身體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結果,延長了治療期間,給病員帶來了痛苦,但並未造成病員其他不良後果。

在醫療實踐中,區分嚴重醫療差錯與一般醫療差錯的關鍵是對病員的身體健康是否造成影響,造成一定影響的,就屬於嚴重醫療差錯;未造成影響的,則屬於一般醫療差錯。

7、併發症

併發症是指某一種疾病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發生了與該種疾病相關的其他一種或者幾種疾病的病理狀態。這裏所説的併發症,則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由於一種疾病併發另外一種或者幾種疾病,而後者的發生是醫務人員難以預料和防範的。因此,如果並非醫務人員的診療護理過失所致,一種疾病併發另一種或者幾種疾病所導致的不良後果,由於缺乏醫療事故的主觀構成要件,不屬於醫療事故。

歸納起來,併發症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徵:(1)後一種或者幾種疾病的發生是由前一種疾病所引起的;(2)後一種疾病的出現具有突發性,即前後疾病之間不具有自然規律上的必然因果關係,只具有偶然的因果關係;(3)後一種疾病的出現並非由於醫務人員的過失所導致。

8、患方不配合治療

患方不配合治療是指因患者及其家屬的原因延誤診療而導致了不良後果。在醫療實踐中,經常出現某些患者及其家屬在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程中,不如實地向醫務人員陳述病情、症狀、病史,或者不遵守醫囑服藥,不接受做必要的檢查治療等情況。因此,使得醫務人員在病人發生意外情況時無法順利找到真實病因,以至於延誤治療或者搶救時機,給病人自身造成不良後果。在這種情況下,由於醫務人員不具有主觀上的過失,因此不構成醫療事故,自然也就不應當承擔法律上的責任。

9、非人身損害糾紛

所謂非人身損害糾紛是指醫患雙方爭議的焦點不是診療護理引起的不良後果,而是其他非診療護理而導致的侵權行為,如患者就診時,醫護人員態度生硬、收費不合理,醫生違反保密義務,未經患者同意,在論文中提及患者的姓名和病情,泄露涉及患者隱私的信息,侵犯患者的隱私權,造成患者的名譽受損等等。

醫療糾紛賠償類目包括了患者的醫療費用、治療期間的誤工費以及精神損失費等等,具體賠償時的項目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而由於各個地方的經濟水平並不相同,因此,賠償標準也不是一成不變的。但如果在醫療過程中由於患者不配合等特殊原因而引起的損害,不屬於屬於醫療糾紛的賠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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