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醫療糾紛賠償重點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5W

首先,上海市醫療糾紛鑑定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上海醫療糾紛賠償重點有哪些?

1、人民法院受理的醫療糾紛案件一般統一委託醫學會進行鑑定。

2、醫學會認為無法鑑定的,人民法院認為確有鑑定必要的,可以另外組織鑑定。

3、醫學會的選擇由訴訟雙方商定,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指定。鑑定不限於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進行。

4、醫療用品的質量鑑定由其他專業機構進行。

其次,是部分關於醫療糾紛的細則:

第一條 本章所指的醫療糾紛是指患方認為醫方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存在醫療過失並導致不良後果的發生,要求醫方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或侵權賠償責任而產生的糾紛。

醫療糾紛與醫患糾紛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醫患糾紛指一切與醫療行為有關的民事糾紛,包括醫療糾紛和醫患之間其他民事糾紛。醫患糾紛、醫療糾紛中醫方的醫療行為是指具有執業資格的醫務人員在其執業地點,包括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進行的診療護理服務活動。如醫生晚上下班在醫院不慎撞到患者,導致該患者骨折,既不屬於醫療糾紛,也不屬於醫患糾紛,是一般的民事糾紛。

第二條 因醫方的醫療過失行為導致患者損害發生的,醫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條 醫方是否履行其應盡的注意義務是認定醫療過失行為的客觀標準。它分為具體標準和抽象標準。

醫方在從事診療護理行為時,有法律法規、行政規章、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明確規定的,為醫方應注意義務的具體內容,是判斷醫療過失的依據。具體標準是判斷某一具體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失的依據,它在不同類型的醫療行為上略有不同,分為一般注意義務和特殊注意義務。前者包括就診、診療、治療、手術、注射、抽血輸血、放射線治療、麻醉、調劑製藥、護理過程等過程中的注意義務,審判實踐中可根據具體案情對照確定,後者包括説明義務、轉醫義務、問診義務等説明義務是指醫方必須就患病狀況、治療方法、治療所伴隨的危險及治療過程中的療養方法、注意事項等對患者及其近親屬加以説明和指導的義務,目的在於得到患者的有效同意或迴避已經預見到的不良結果但在緊急狀態或作出説明將對疾病的治療產生不良影響,以及法律加以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醫方未履行相關説明義務不應認定為有過失。在所患疾病屬醫方專業領域外或病情發展超出醫方的治療能力情況下,醫方還應有作出轉診指示的説明義務。

第四條 醫療糾紛中患者一方對因醫療過失產生損害的,有權選擇要求他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五條 患方以醫患雙方存在醫療服務合同為由,主張醫方存在醫療過失,構成違約的,應當舉證證明。

第六條 醫方否認患方違約請求權的,應舉證證明根據醫療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的特定抗辯事由,該請求權已受制、阻礙及消滅的要件事實。

第七條 患方要求醫方承擔違約責任中,賠償違約造成的損失以不超過合理預見的損失範圍為限。條件允許的也可繼續履行。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違約責任承擔方式主要有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承擔醫療合同違約責任最主要的形式。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義務時,應當對因此給他方造成的直接損失和可以預見的間接損失予以賠償,以合理預見的損失為限,直接損失是指患方因醫方的違約行為所造成的財產實際減少,如患者病情惡化而延長治療期限所導致的治療費用的增加,可以預見的間接損失指可得利益的損失,如患者因治病不能正常工作導致收入的減少。

同時由於醫療行為是一種帶有人身性質的行為,醫師不願意繼續為患者醫療的,繼續履行變為不可能。但有些條件下醫師所在的醫療機構願意委派同樣技能的醫師繼續為患者治療的,繼續履行也可成為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這裏條件允許的是指主客觀條件,其中客觀條件包括治療方式、治療手段、患者本身情況適宜。

我們廣大人民羣眾在面對醫療糾紛時,不能妄圖私下通過暴力解決問題,一定要通過正規的法律程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討論上海醫療糾紛賠償只是一部分,目的是想要人們多去了解法律,這不僅是緩和醫患關係的良藥,也是社會發展與和諧的催化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