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誤診賠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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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誤診賠償標準是什麼?

醫生雖然比普通人更清楚該如何治病救人,但不同的醫生在職業方面的素質、水平不一樣,因此即使是醫生也是有可能出現誤診的情況,對於這樣的情況其實我們也應該適當的理解一下,但因為誤診造成了損害的,此時也可以要求賠償。那一般醫院誤診賠償標準是什麼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我國,發生醫院誤診後,很多當事人對醫院誤診的賠償標準不清楚,導致他們在訴訟或索賠時,要麼高價索賠,要麼索賠金額低於所受損失的賠償標準,無辜增加不必要的訴訟費用及其它開支,不能完全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根據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中規定醫療事故賠償,對由於醫院誤診所造成的損失,可以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並且,第五十一條還規定了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實踐中,出現醫院誤診的情況往往都是會按照醫療事故進行處理的,要是因為誤診給患者造成了損害的,此時需要對患者或其家屬作出相應的賠償才行。而在這方面往往也比較容易產生糾紛,此時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來幫助經常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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