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醫療糾紛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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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醫療糾紛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確定。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
(二)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四)營養費: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五)交通費:憑票據計算。
(六)殘疾賠償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七)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八)死亡賠償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九)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醫療過錯程度、損害後果予以確定。

法律依據: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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