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賠償標準案營養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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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往往在病人家屬與相關醫護人員之間發生,如果在糾紛中確實有醫療事故的存在那麼相關的醫護人員與醫療機構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賠償責任,嚴重的甚至還會承擔刑事責任。而在民事賠償中會涉及到營養費的賠償,究竟醫療糾紛賠償標準案營養費標準是怎樣的呢,我們來了解一下。

醫療糾紛賠償標準案營養費標準

一、醫療糾紛賠償標準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衞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

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衞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醫療事故賠償應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

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三十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十五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五年。

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殘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

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

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二十年;但是,60週年以上的,不超過十五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六年。

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

造成患者死亡,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六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二、醫療糾紛營養費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1)營養費的認定需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來確定: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治療的,一般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癒之日止。

(2)營養費的認定必須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醫療機構的意見,其內容應包括是否需要額外增加營養,需要加強營養的期限等。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是《解釋》規定的前提條件,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需要為前提的,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需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

(3)營養費的計算公式:營養費賠償金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酌情花費的數額。

此外,營養費的賠償標準,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40%-60%的比例計算。

如果在醫療糾紛中確實有醫療事故存在的話,那麼就會涉及到賠償病人相關的賠償金。在以上的內容中也詳細為計算這個賠償金作出了詳細的介紹,希望通過上面的有關資料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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