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怎麼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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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怎麼索賠
根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的規定,醫療事故後的處理途徑主要包括以下四種:
(一)雙方自願協商
醫患雙方選擇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應當在專門場所協商,不得影響正常醫療秩序。醫患雙方人數較多的,應當推舉代表進行協商,每方代表人數不超過5人。
(二)申請人民調解;
申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由醫患雙方共同向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一方申請調解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徵得另一方同意後進行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發生醫療糾紛後,當事人若對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有異議,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醫療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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