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賠償死亡要給賠償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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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賠償死亡要給賠償金嗎

醫療事故賠償死亡要給賠償金嗎

需要的,死亡賠償金由以下部分構成

(一)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二)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三)其他

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賠償標準:

死亡賠償金=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死亡賠償金賠償的對象是餘命,但又不完全是餘命,如果年齡太小,賠償20年就完了,年齡大一點的就是年齡每增加一歲就減少一年。死亡賠償金採納了系“繼承喪失説”,並非精神撫慰金,其計算公式為:

1.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週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週歲以上為5年]

2.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週歲以下為20年(含);60週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週歲以上為5年〕

3.60週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4.60週歲—75週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5)75週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二、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對“死亡賠償金”的規定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2、《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3、《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4、《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第十一款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

5、《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可領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6、《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已廢止)第三十七條規定: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週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於五年。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因觸電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範圍包括:(八)死亡補償費:按照當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二十年。對七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少計一年,但補償年限最低不少於十年。

1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四規定:死亡賠償範圍和計算公式(一)收入損失。提指根據死者生前的綜合收入水平計算的收入損失。收入損失=(年收入-年個人生活費)×死亡時起至退休的年數 退休收入×10 死者年個人生活費佔年收入的25%-30%。(三)安撫費。是指對死者遺屬的精神損失所給予的補償。

賠償金的數額主要由死者的年齡確定。所以雖然賠償金不等於死亡賠償金,但死亡賠償金的佔比最大也最重要。家屬索賠的時候要關注當地每年最新的賠償標準,以確定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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