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失賠償糾紛案件辦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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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佈了醫療過失賠償糾紛案件辦案指南,下面就和小編一起具體瞭解一下辦案指南的內容。

醫療過失賠償糾紛案件辦案指南

發佈部門: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發佈文號: 滬高法民一[2005]17號

第一節 總述

第一條本章所指的醫療糾紛,是指患方認為醫方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存在醫療過失,並導致不良後果的發生,要求醫方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或侵權賠償責任而產生的糾紛。

[説明]

醫療糾紛與醫患糾紛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醫患糾紛指一切與醫療行為有關的民事糾紛,包括醫療糾紛和醫患之間其他民事糾紛。醫患糾紛、醫療糾紛中醫方的醫療行為是指具有執業資格的醫務人員在其執業地點(包括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進行的診療護理服務活動。如醫生晚上下班在醫院不慎撞到患者,導致該患者骨折,既不屬於醫療糾紛,也不屬於醫患糾紛,是一般的民事糾紛。不具有執業資格的人以及執業醫師在非執業地點行醫其主體不受醫療衞生法律法規調整,屬於非法行醫,與患者發生糾紛也不屬於醫療糾紛及醫患糾紛。醫患之間其他民事糾紛,亦稱非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對診療護理服務活動即醫療行為本身沒有爭議,但發生與相關的其他民事糾紛,主要有醫療欠費糾紛、醫方侵犯名譽權、肖像權的醫患糾紛、因產品不合格產生的醫患糾紛(例如某醫院使用了具有合格證書且使用前經過檢測正常的不合格心臟起博器致人損害就不是醫療糾紛)等,它們的案由分別屬於債務糾紛、名譽權糾紛、肖像權糾紛和產品質量糾紛,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

目前,醫療糾紛實體法主要依據是《民法典》第六章、《民法典》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最高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等。

關聯法規:

第四百六十四條 因醫方的醫療過失行為導致患者損害發生的,醫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説明]

醫療糾紛主要源於醫患雙方對醫療後果及其原因在認識上的不同而產生,它可能發生於就醫、醫療、護理、保健、醫院管理等各個環節,經過客觀、科學的醫學鑑定,醫療糾紛可能是醫方之過,也可能是非醫方之過。據此,根據醫方是否盡專家注意義務,是否存在醫療過失,分為醫療過失糾紛和非醫療過失糾紛。醫療過失糾紛包括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也稱醫療事故以外的過失)糾紛,指引起糾紛的原因來自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嚴格意義上講,這應稱作醫療過錯,包括醫療過失和故意,由於故意致人傷害或死亡,屬刑法調整範圍,其民事賠償依據一般過錯侵權責任處理,不適用本指南;非醫療過失糾紛,主要有醫療意外、不可避免的醫療併發症和疾病的自然轉歸。醫方未盡其應盡的注意義務,可以認定為存在醫療過失,如因此導致損害發生的,應承擔賠償責任。醫方履行了相應的專家注意義務,不存在醫療過失,患者遭受的損失就不能認為是醫療過失所致,醫方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醫師、醫務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內,其在診療過程中產生的醫療過失行為,均系履行職務行為,應由當事醫療機構承擔責任。

關聯法規:

第四條 醫方是否履行其應盡的注意義務是認定醫療過失行為的客觀標準。它分為具體標準和抽象標準。

法律和規章規定的醫方各個醫療行為的注意義務是判斷醫療過失行為的具體標準。

醫方對患者進行的醫療活動,是否達到與其資質相應的醫療水準,是否盡到符合其相應專業要求的注意、學識及技能,是判斷醫療過失行為的抽象標準。

[説明]

醫療過失行為是根據當事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職稱和崗位責任、其應具有相應的診療護理行為能力和注意義務,在具體的醫療活動中,因主觀上缺乏必要的謹慎而未履行注意義務的一種行為狀態。

醫方在從事診療護理行為時,有法律法規、行政規章、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明確規定的,為醫方應注意義務的具體內容,是判斷醫療過失的依據。具體標準是判斷某一具體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失的依據,它在不同類型的醫療行為上略有不同,分為一般注意義務和特殊注意義務,前者包括就診、診療、治療、手術、注射、抽血輸血、放射線治療、麻醉、調劑製藥、護理過程等過程中的注意義務,審判實踐中可根據具體案情對照確定;後者包括説明義務、轉醫義務、問診義務等,説明義務是指醫方必須就患病狀況、治療方法、治療所伴隨的危險及治療過程中的療養方法、注意事項等對患者及其近親屬加以説明和指導的義務,目的在於得到患者的有效同意或迴避已經預見到的不良結果,但在緊急狀態或作出説明將對疾病的治療產生不良影響,以及法律加以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醫方未履行相關説明義務不應認定為有過失。在所患疾病屬醫方專業領域外或病情發展超出醫方的治療能力情況下,醫方還應有作出轉診指示的説明義務,以及協助患者安全、及時轉送至有條件醫院的義務。在治療過程中,醫方應就患者的疾病症狀、過往病史、藥物過敏史及家族遺傳史進行充分、適當的詢問並加以甄別,但若病情危急,不採取措施將危及患者生命的情況下,也可省略問診步驟,這是問診義務履行中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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