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醫療糾紛試用什麼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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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社會,定了就紋通常都是因為在醫院裏發生的由於醫生和患者或者是醫院方和患者之間的一種糾紛,那麼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如果發生了糾紛肯定需要適用一定的法律進行解決,因此在我國醫療糾紛試用什麼法律法規?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在我國醫療糾紛試用什麼法律法規?

一、醫療糾紛適用法律法規包括哪些?

在醫療糾紛的處理中,選擇了不同的案由,對於法律的選擇就可能不同。而不同的法律適用對患者而言就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

如選擇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則要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而選擇侵權糾紛就要《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

不同的選擇可能會導致案件最後結果的完全不同。例如某患者到醫院就醫後,與醫院建立了合同關係,通過簽署《住院病人同意書》、《手術協議書》等文件,即患者向醫院作出了承諾,同時醫院就有按照約定向其提供服務的義務。但醫院如沒有按約定方案實施手術,同時患者提出的醫療事故鑑定均未被認定為醫院存在醫療事故的前提下,選擇違約之訴起訴至法院,不失為一個好的方案。

二、醫療糾紛應急處置預案

對醫療糾紛投訴實行三級三色處置預案,黃色預警提示醫療糾紛較輕,由各科室負責處理,處理結果報辦公室;橙色預警提示醫療糾紛較嚴重,由分管領導介入處理;紅色預警提示醫療糾紛非常嚴重,由所長代表所部出面處理。一般情況下,15天內辦結,並答覆信訪人。因特殊原因到期不能辦理的,可申請適當延期

醫患糾紛中,因醫療事故產生賠償數額後應當如何計算的問題,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頒佈之前,通常適用《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和《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對醫療事故或事件的確認和處理有爭議時,可提請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由衞生行政部門處理》。 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18條又規定:“確定為醫療事故的,可根據事故等級、情節和病員的情況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醫療糾紛適用的法律有很多,那對於醫療糾紛的當事人來説選擇不同的法律將會有着不同的意義,如果説以侵權為案由將匯適用民法的規定,如果説是以合同方面為由將會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具體的大家可以諮詢當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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