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對患者死因有懷疑該怎麼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2W

一、家屬對患者死因有懷疑該怎麼處理

家屬對患者死因有懷疑該怎麼處理

如果患者家屬認為醫生在醫療過程中存在過錯,可先與院方溝通,如院方對自己的過錯予以認可,雙方可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

如果院方不認可醫療行為存在過錯,患方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選擇專業鑑定機構對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醫療過錯對患者死亡的不良後果應當承擔的責任程度進行鑑定,並得出鑑定結論。

死者死因不明確或者死者親屬對死者死因有異議的,可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由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屍檢。具屍體凍存條件的,可延長至7日。

就醫療事故爭議,死者親屬可提請衞生行政部門進行處理,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可作為衞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案件、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也可在訴訟中作為證據,但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據。

注意:

在調解或起訴時,患者或死者親屬應儘可能獲取並妥善保存相關就診和治療資料。

具體包括:患者的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留作證據使用。

二、醫療糾紛訴訟一定要經過醫療事故鑑定嗎?

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醫療糾紛訴訟一定要經過醫療事故鑑定,醫療事故鑑定並非醫療糾紛訴訟的前置程序。一般的説,患者只要有證據證明自己或已死亡的親屬接受過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並因此受到損害,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損害賠償,人民法院就應當立案受理。

出現醫療事故導致患者死亡的,此時需要先對患者死因進行確定,若家屬對死因存在疑慮的話,可以在規定時間內,申請由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屍檢。當然之後對醫療事故的處理也是需要根據死因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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