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糾紛賠償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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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糾紛賠償依據

身體出現問題就應該去醫院治療,但是在治療的過程中也可能會因為醫院方面的疏忽導致個人受到損失,不管是病情加重還是導致更多問題出現,這些問題都是需要醫院來解決的。當前國家也出台了相關的醫患糾紛賠償依據政策,這些內容是我們遇到這類問題時必須要去了解的。

醫患糾紛賠償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衞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

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衞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醫療事故賠償應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

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三十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十五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五年。

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殘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

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

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二十年;但是,60週年以上的,不超過十五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六年。

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

造成患者死亡,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六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醫療事故在近些年頻頻發生,這更多時候是兩者的不配合或者是醫院方面的問題導致的,當然隨着醫療水平的提高,醫療事故發生的可能性會越來越小,當前我們需要做的就是提高醫生的整體素質,提高他們的行醫水平。醫患糾紛賠償依據在出現問題後,我們可以進行參考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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