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賠償多少錢 - 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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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過錯)賠償規定

醫療過錯賠償多少錢,有什麼規定?

1、醫療費:受害人在醫療事故發生後因健康受損需要進一步治療,無論患者經治療後痊癒、殘廢還是死亡,這其中都有部分醫療費用屬於因醫療事故發生而支出的不必要的費用,如果醫療事故造成了不良後果需要進行長時間的後續治療,還需要支付將來所需的醫療費。醫療費的賠償應當與損失相一致。主要包括治療費、住院費、檢查費、藥品費等,一般主張應當是在醫療上認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基本費用。

2、陪護費:受害人因醫療過錯受到傷害,在治療過程中由於病情需要由家屬或家屬僱人看護的,應當由加害方支付陪護費。這部分費用應當結合當地的工資水平及看護工作的複雜程度與時間長短來進行計算。我國《條例》中規定按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這種計算方法是較合理的。

3、交通費、住宿費:受害人因住院、出院、往返於醫院進行治療或轉院時所花費的交通費,及異地治療時的住宿費應當由加害方支付,同時,受害人的親屬確有必要支付的為探視及陪護受害人的費用也應當由加害方賠償。這筆費用必須要綜合考慮受害人受傷部位、受傷程度、交通狀況等情況,必須是醫療上及社會公眾觀念認為必要的也是合理的才可以得到賠償,所以這種情況下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如住宿費的賠償標準,原則上是按照公務員出差住宿標準,但是由於現行規定中這種標準過低,故法官在實踐中確定的賠償標準可以適當高於公務員標準。我國《條例》中規定了接受該項費用賠償的人數限為2 人,有效地防止了受害方可能出現的過分索賠要求,具有合理性。

4、住院雜費:主要包括日用品雜貨費、伙食補助費、通信費甚至書報費等。由於這項費用因受害人的具體情況會有很大彈性,所以在司法實踐中,不宜按具體項目進行計算,採取一攬子定額化方式比較合適,將其計入損害賠償額內。我國《條例》對此項規定為定額方式,即按照損害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實踐中爭議也不大。

5、殘疾用具費:我國《條例》規定“因殘疾需要配製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此規定較全面合理。

6、律師費用:在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中,因涉及許多專門的法律問題,受害人一般要請律師介入。律師幫助訴訟不僅可使當事人得以全面保障自己的權利,也有利於法律程序的順利進行。但訴訟成功後如果律師費用由受害方承擔難免不公平,因為這筆費用屬於本來可以不發生的費用。世界各國對律師費用支付均有自己的規定,但部分律師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已成為潮流。只是因各自司法制度的不同,而使律師費用的賠償額的確定有所不同。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判決將部分律師費用由加害方承擔已不少見,業內對律師費用是否納入損害賠償的範圍也無太大爭議,但缺少這方面法律的明文規定。

7、殘疾賠償金:是指對受害人因勞動能力減少或喪失而損失的未來應得利益的賠償。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是按限額賠償原則,以殘疾生活補助費和被扶養人生活費(在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 的形式出現的。《條例》規定殘疾生活補助費以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為賠償的計算標準,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

綜上所述,對於醫療過錯賠償多少錢不是由醫患雙方説了算,而是有專門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只需按照規定,將自身情況與規定內容一一對照,在進行金額的計算即可。如果發現實際賠償金額與自身計算不符,也可再次向法院提出訴訟,維護自身權益。小編提醒,賠償金額的計算比較複雜,最好有相關律師指導計算,保證結果的準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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