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無過錯賠償法規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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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無過錯賠償法規是怎麼規定的?

醫療事故無過錯賠償法規是怎麼規定的

醫院在醫療事故中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醫療機構免責情形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免責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衞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

5、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四、醫療事故的技術鑑定是怎麼規定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條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第二十九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第三十條 專家鑑定組應當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答辯並進行核實。

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要的材料,並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專家鑑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鑑定結論,並製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鑑定結論以專家鑑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鑑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鑑定過程的説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事實上,現在的醫學水平也並沒有發展到任何疑難雜症都可以治好,而且在患者就診過程中,有些後果是現有的一些水平無法規避的,比如手術風險,只要醫療機構和醫務工作者的整個治療過程是規範的,患者及其家屬不能無故要求院方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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