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需要屍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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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

醫療過錯需要屍檢嗎

1、 死亡原因明確,醫患雙方沒有爭議,不需要進行屍檢:如果是住院病人,在診治過程中由於醫院過錯,導致病人死亡,醫院的診斷明確,過錯明顯,則不必須進行屍檢。如急性心梗治療不及時、手術導致血管破裂等。

2、 死亡原因不明,或醫患雙方對死因有爭議,建議屍檢:

(1)死亡原因不明:一種情況為門診輸液病人,在輸液過程中或輸液後短時間內死亡的,屬死亡原因不明。因門診輸液的病人相對病情較輕,疾病不會導致突然死亡,而其死亡與輸液時間又有相關性,這種情況建議選擇屍檢,以明確是否由藥物或輸液因素導致死亡。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在病人病情得以好轉,突然出現呼吸心跳驟停,原因不明,也建議屍檢。本人代理的醫療糾紛案件中,一例為術後尿崩症大量應用彌凝、未及時檢測血凝導致肺血栓栓塞,一例為多發外傷後肺脂肪栓塞。

(2)醫患雙方對死因有爭議:急性重型病人,醫院不能查清原因,未明確診斷,未積極針對性的救治,導致患者死亡,醫患雙方對死因有爭議。如有這樣的一則醫療糾紛案件,死者為律師朋友的親戚,因劇烈胸痛轉至後背疼痛,輾轉兩個醫院,入院時血壓79/46mmHg,無發熱、黃疸,而醫院僅依據腹部彩超為慢性膽囊炎表現,診斷為急性膽囊炎,給予抗感染治療,未行其他檢查和治療,患者於入院6小時後死亡。患方認為,死者生前從未患過膽囊炎,也無進食油性食物等誘因,對醫院診斷為急性膽囊炎死亡有爭議。律師朋友第一時間向我諮詢,我分析了患者的病歷,結合病情及有高血壓病史,不支持急性膽囊炎死亡,初步考慮心源性死亡,建議屍檢。屍檢結果為主動脈夾層動脈瘤,經醫療過錯鑑定及法院判決,醫院承擔40%的過錯責任

3、 經鑑定人員或醫療專業人員分析病歷,能夠推斷出死亡原因的,也可以不進行屍檢。這一部分案例很多,必須結合具體病歷和病情進行分析。

因此,當患者死亡後,醫院醫生提出是否同意屍檢,並讓其在《屍檢告知書》上簽署“同意或拒絕”時,對於醫療專業知識相對匱乏的患方親屬,很難做出選擇,且屍檢必須在屍檢的有效期限內(死亡後48小時內或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7日內)進行。因此,患方家屬應當第一時間諮詢醫療專業人員或醫療糾紛專業律師,根據其專業的分析及建議,選擇是否屍檢。

綜上所述,如果患者死亡原因不明,而醫患雙方發生分歧時,可以進行屍檢以確定具體的死亡原因。若確定是醫療過錯,則醫院承擔大部分過錯責任。因此,當事人家屬應拋棄傳統文化觀念,積極配合,找到真相。以上關於醫療過錯需要屍檢嗎的問題解答小編為您解答到此,更多內容您可以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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