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事情經過的醫療事故錄音算證據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只要是真實反映醫療事故事實真相和事件經過,錄音在舉證存在醫療事故中可以作為證據之一,以供鑑定機構參考依據和法院審理判決,醫方可以主動提供,患方可以通過法院調取,但是錄音作為證據需要是原始載體,並且不要侵犯他人隱私。

反映事情經過的醫療事故錄音算證據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綜上所述,醫療事故在現實生活中,可能會出現證據材料不足或者人為因素導致案件事實與現有證據不符的情況,在當事人沒有書面證據能推翻對方錯誤表達的情況下,存在能夠準確反映事實真相或事件經過的錄音資料,作為非常規證據有時非常重要,往往對於案情的判定起的關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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