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能作為醫療事故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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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錄音能作為醫療事故證據嗎?

錄音能作為醫療事故證據嗎?

錄音等能作為訴訟證據,但仍有一些限制。

1、錄音等要儘量保留原始載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

2、錄音不得侵犯他人隱私:

《若干規定》第68條關於非法證據的排除範圍,限於“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前者包括以拘禁、脅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後者包括一切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由於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對這樣的獲取證據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證據對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脅迫等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或者違反程序法、實體法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就應當認定該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3、錄音證據儘量不要單獨使用:

錄音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只有在有其他證據以佐證而補強的情況下,才能作為案件的定案證據。我國民訴法和司法解釋都有規定,如民訴法第6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辯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而《若干規定》第69條則進一步明確規定,“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二、證據相關規定是什麼?

1、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是指《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的七種證據形式。即指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司法考試的考查方式在於要考生區分這些種類。

其中: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反映的聲音、圖像以及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種類,是科學技術發展的結果。常見的視聽資料如錄像帶、錄音帶、膠捲、儲存於軟盤、光盤、硬盤中的電腦數據。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我國刑事證據有以下七種:(1)物證,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鑑定結論;(6)勘驗、檢查筆錄;(7)視聽資料。

其中: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象、電子計算機以及其他高科技設備儲存的信息證明案件情況的資料。

因此不管提起那種訴訟,錄音都可以作為證據。 至於錄音內容與證據的證明力只能由法院判定。

3、根據《刑法》第336條的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如果對方沒有職業醫師資格證,那就涉嫌非法行醫罪。

4、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才能認定。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人可能在發生一些糾紛的時候就會採取手機錄音的方式來保護自己,實際上這樣的一種方式是正確的,比如説在醫療事故訴訟過程當中,錄音就是可以作為證據來提交的,但是錄音也是有一定的限制性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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