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可以作為醫療事故證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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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錄音可以作為醫療事故證據不?

錄音可以作為醫療事故證據不?

錄音等能作為訴訟證據,但仍有一些限制。

1、錄音等要儘量保留原始載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

2、錄音不得侵犯他人隱私:

《若干規定》第68條關於非法證據的排除範圍,限於“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前者包括以拘禁、脅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後者包括一切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由於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對這樣的獲取證據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證據對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脅迫等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或者違反程序法、實體法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就應當認定該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3、錄音證據儘量不要單獨使用:

錄音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只有在有其他證據以佐證而補強的情況下,才能作為案件的定案證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都有規定,如《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辯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而《若干規定》第69條則進一步明確規定,“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二、醫療事故的分類有哪些?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誤診採取治療措施不當導致病員智力、身體不同程度損害或漏診延誤時機造成損害的事故。

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才能認定。

醫療事故一般分四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條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制定。

醫療事故分為了一級醫療事故;二級醫療事故;三級醫療事故和四級醫療事故,其中一級醫療事故是最嚴重的,一般是指造成患者死亡或者是重度殘疾的情況。不同等級的醫療事故賠償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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