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提供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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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者病歷

醫療事故提供證據有哪些?

患者病歷包括門診病歷和住院病歷,是患者就診最原始的證據材料,由醫生記載下了患者主訴的基本情況、醫生的查體、診斷和處理意見及處方。《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明確規定,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並妥善保管病歷資料。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並加以註明。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燬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患者有權複印或複製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患者要求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複印或者複製服務並在複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複印或者是複製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2、檢驗單

檢驗單包括各種化驗單和醫療儀器的檢查結果等。由於目前醫學檢驗手段的發展,醫生的診斷越來越多地依賴各種檢驗和醫療儀器。這些檢驗結果是非常重要的個人資料,對檢驗結果反映的異常情況未予重視,或者有疾病未能檢驗出,造成漏診、誤診都屬於醫院方的責任

3、處方及藥品

目前各醫院通常會將處方底聯交患者一份,患者要注意保存。此外藥品以及藥品包裝袋等也是較為重要的證據。處方可以反映醫生是否用錯藥,剩餘藥品及包裝袋可以反映藥房或護士是否發錯藥。

4、輸血輸液剩餘液或包裝袋

輸血輸液在臨牀上容易導致患者的不良反應,一旦患者出現不良反應或引發了醫療糾紛,患者要注意保存輸血輸液剩餘液或其包裝袋,以便日後送交有關部門檢驗。

除此之外,手術患者組織切除物等也是處理醫療糾紛時的有利證據。

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進行封存和啟封。

在發生醫療事故時可以自己協調解決,借用法律的手段解決。在發生醫療事故後,應該會去相應的部門進行醫療事故鑑定。可以作為賠償的標準。

綜合上面所説的,醫療事故發生之後是需要及時的協商處理,如果處理不好的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但前提一定要收集齊全相關的證據,不僅是患者的病歷單,對於開的處方和藥品都是需要收集完成的,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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