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關於筆跡時間鑑定規定的鑑定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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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法院關於筆跡時間鑑定規定的鑑定原則有哪些?

最高法院關於筆跡時間鑑定規定的鑑定原則有哪些

1、司法鑑定合法性原則。

這一原則在立法和鑑定過程中主要體現為:鑑定主體合法;鑑定材料合法;鑑定程序合法;鑑定步驟、方法、標準合法;鑑定結果合法五個方面。

2、司法鑑定獨立性原則。

司法鑑定活動堅持獨立性原則,是由於科學技術自身的特殊性和鑑定結論的證據要求所決定的。從本質上講,司法鑑定活動是鑑定人提供證據材料的活動,這種活動必須獨立進行,才能有利於鑑定結論的客觀性、科學性、真實性、公正性。 鑑定活動的獨立性是鑑定結論客觀性和公證性的保證。

3、司法鑑定客觀性原則。

司法鑑定的客觀性是鑑定活動的生命。其根本要求,就是鑑定結論的真實性和全面性。如果鑑定結論是虛假的,鑑定活動就無客觀性可言。如果鑑定結論具有片面性,説明鑑定活動客觀性差。

二、申請筆跡鑑定的流程是什麼?

1、由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

2、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確定提供鑑定的樣本;

3、由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

4、鑑定機構接收後鑑定申訴後,憑藉自己專業技術及依法做出鑑定意見;

5、雙方當事收到鑑定意見後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三、筆跡鑑定檢材的時間範圍要求是什麼?

筆跡鑑定的檢材的時間要求是儘快送往,最好是一個月之內的筆記,筆跡鑑定主要運用的是碳元素的時間變化而判斷時間。

兩個簽字的先後順序除非相差很久,從紙張、墨跡的區別可以大致判斷先後順序。

事實上,筆跡形成時間是沒有辦法準確地鑑定的,鑑定機構也只能鑑定出筆跡大概形成的時間。所以,對筆跡形成時間也不能單依靠筆跡鑑定結論,最好能夠提供其他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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