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是過錯責任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88K

一、醫療損害是過錯責任嗎?

醫療損害是過錯責任嗎?

可以認定為過錯責。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它是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情形,直接從損害事實推定本身推定致害人有過錯,無須受害人舉證加以證明,致害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一般適用於以下五種情形:

1、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責任

2、僱員、法人工作人員職務行為致人損害責任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責任

4、建築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損害責任

5、醫療損害責任

二、醫療損害認定有過錯的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診療活動中醫務人員過錯的界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總結裁判實踐經驗,本條明文規定,凡具備本條列舉的三種情形之一時,應當“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這種推定過錯在訴訟中實際上體現為舉證責任的倒置,但它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1款第8項規定的舉證責任倒置有很大的不同。  相比《證據規定》,《侵權責任法》改變了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加大了患者的舉證義務。也就是説,原來的規定是從“醫療損害”直接推定醫療機構的“過錯”,而從現在的規定來看,患者一方不僅要證明存在醫療損害,還要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等三種情形之一,才能推定醫療機構的“過錯”,雖然過錯的推定依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但這僅僅是一定程度上的有條件的過錯推定。

最後,在醫療損害案件中,一般可以採用過錯責任的原則,當醫院在救治病患的時候如果因為醫院的操作不當或者用藥不當的行為造成患者身體機能收到破壞或者患者死亡的情況,病患家屬可以要求醫院賠償。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