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醫療事故鑑定分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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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醫療事故鑑定分幾種?

法院醫療事故鑑定分幾種?

法院醫療事故鑑定分為完全、主要、次要以及輕微責任四種,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錯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錯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錯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錯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錯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二、醫療糾紛的責任認定方式

1、法官直接判定

並不是所有醫療糾紛都必須經過醫療鑑定才能明確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鑑定部門鑑定;沒有法定鑑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問題的關鍵在於醫療糾紛案件爭議的事實是不是“專門性問題”,法官是否“認為需要鑑定”。

從前面醫療糾紛概念的分析可以得知,有些醫療糾紛爭議事實並不是專業醫療問題,甚至不涉及醫學知識,法官沒有必要依申請或依職權安排醫療鑑定。

2、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按照《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目前我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分為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首次鑑定工作由設區的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組織專家鑑定組進行;再次鑑定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進行;對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省級衞生行政部門可以商請中華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但一般情況下,再次鑑定就是最終鑑定。

有些醫院為了獲取高額醫療費而故意向醫患謊報病情,此種行為極有可能會延誤病情,致使患者的身體健康受到損害,諸如此類的醫療事故在發生之後,醫院是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若是情節嚴重的,醫院的營業執照可能會被吊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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