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歸責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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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醫療糾紛賠償責任的承擔主要採用過錯責任原則,同時也採用過錯推定責任、公平責任和嚴格責任等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是指以是否存在過錯作為是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和責任範圍的唯一構成要件。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指侵權行為發生後,受害人只須證明自己的損害後果與侵權人有關係,不需要證明侵權人有無過錯,而侵權人必須證明其行為沒有過錯,如果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法律上即推定其有過錯。
3、公平責任原則。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4、嚴格責任原則。
當事人違約後只要沒有法定的免責事由即要負損害賠償責任,主觀上無過錯不能成為其抗辯事由。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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