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過錯導致患者延誤病情怎麼賠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7W

因醫院過錯耽誤治療的,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賠償:

醫療機構過錯導致患者延誤病情怎麼賠償?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1、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綜上所述,醫院機構由於管理混亂或者診斷不當,造成患者延誤病情,直接影響患者的身體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後果比較嚴重並且會直接激發醫患雙方矛盾糾紛,按照法律規定由此造成病患身心損害的,醫療機構和主要責任人需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甚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因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科學規律和醫療衞生管理法律、法規以及診療護理規範和常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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