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患方出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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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患方出什麼證據?

醫療事故患方出什麼證據?

醫療事故患方需要出的證據包括但不限於:門診及住院病歷;處方、藥品及藥品包裝袋;手術中的切除組織;輸血、輸液反應的剩餘液;死者屍體;化驗單及各類檢查結果等。在發生醫療事故中患者往往處於弱勢位置,不少患者都擔心醫院方面會故意隱瞞或是毀滅證據,影響自己的權益。因此在發生醫療事故之後患者也要懂得收集證據。

二、醫療事故患者起訴需準備的證據

患方的身份及親屬關係證明:患者身份證複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則還需法定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證及户口簿複印件;

病歷資料複印件,包括患者門診病歷、住院志(入院記錄)、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出院(死亡)小結等;

患者或家屬的誤工證明,如工資單或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無業證明;

相關費用單據和清單,包括相關的醫療費單據、護理費單據、營養費單據、交通費單據;如患者傷殘,需提供殘疾等級證明和殘疾用具費單據;如患者死亡,需提供喪葬費單據,傷殘和死亡都應提供患者實際撫養的,無其他生活來源者的户籍證明及無業證明;

其他,如有關專家的意見、證人證言、鑑定結論、醫學文獻資料等;

三、醫療事故罪被判刑多少年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

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發生醫療糾紛是每名醫患都不願意發生的情況,一旦產生這一類的糾紛,就必須要及時保留相關的就醫材料作為證據,在協商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攜帶這些材料作為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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