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集什麼醫療事故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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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收集什麼醫療事故證據?

應收集什麼醫療事故證據?

1、爭取儘早封存病歷

病歷應當是病情發展的真實記錄,應當是確認醫療單位診療措施是否正確、有無醫療過失的重要依據,在司法審判中也應當是一種非常重要的書證材料。

2、及時要求屍檢以查明死因

屍檢的重要意義在於可為醫學技術鑑定和司法裁決提供直接的證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凡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臨牀診斷不能明確死亡原因的,在有條件的地方必須進行屍檢。如因任何一方拒絕或拖延屍檢、影響對死因的判定時,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因此,當醫療機構告知病人死因不明或家屬懷疑病人死亡原因時,家屬應及時(最好在死後48小時內)向醫療機構提出屍檢的要求,醫療機構依法必須接受其屍檢請求。

3、其他證據的收集

若懷疑病人的不良情況可能是由於輸液、輸血、注射或服藥等所致時,病人及家屬可要求立即對現場的有關實物進行封存保留,以備進一步檢驗。若懷疑醫務人員未及時觀察、處置患者病情,可以要求封存監控視頻。但是,這一看似簡單的環節往往被慌亂的家屬所忽略,等到過後想起時已無法補救。對此,病人及家屬應給予足夠的重視。

二、患者要求複印複製病歷時應按什麼程序進行

在實踐中,當患者提出要求複印或複製病歷時,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1.患者向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有關人員提出複印或複製的的要求;

2.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有關人員應在規定時限內受理患者提出的要求複印或複製病歷資料的申請;

3.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由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負責人主持進行復印或複製病歷;

4.複印或複製完成後,由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的有關人員進行核對;

5.在核對無誤後,醫療機構應在複印或複製的病歷資料的每一頁上加蓋醫療機構印章。

收集醫療事故的證據可以真正的瞭解到病人的死亡原因,收集的證據可以證明事情的真相,患者如果要求複印病歷,需要向醫療服務機構申請,同意之後需要在監控部門的主持下複印,患者如果要求複印病歷需要進行上申請之後再由醫療機關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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