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致人死亡醫院有卸任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1W

一、醫療事故致人死亡醫院有卸任嗎?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醫院有卸任嗎?

1、如果醫療機構存在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的過失行為,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責任;如果醫療機構沒有過錯,醫療機構是不承擔責任的。

2、司法鑑定、醫療事故鑑定,兩種鑑定異途同歸,醫療事故鑑定由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做出,對該鑑定不服的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可向上一級醫學會申請重新鑑定,結果以上一級醫學會的為準。起訴後的司法鑑定不是這樣,司法鑑定是由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做出,對鑑定不服的,符合法定條件的,可申請重新鑑定,但沒上級鑑定機構一説。無論哪種鑑定,不要把指出醫療機構的過錯寄託在鑑定所身上,鑑定機構以及醫療機構都不會主動給提出醫療機構的過錯,實踐中經常遇到法院技術裝備科的與醫院沆瀣一氣。我們在鑑定聽證前會做大量的工作,來完成鑑定聽證或者陳述意見,鑑定的聽證會很重要,決定了一個案件的成敗,不是一般患者在網上查查就可以應付得了的。

3、損害賠償,醫療機構有過錯的,依據過錯程度,損害後果,受害人年齡,家庭成員結構,住院天數,居住環境等進行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

4、訴訟時效是一年或者兩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損害之日起計算。

二、醫療事故造成死亡的量刑

如果經鑑定,確實是因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那麼,説明醫生具有行醫資格,如果在行醫過程中致人死亡,那麼,醫生應該構成醫療事故罪。在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並已實際履行完的情況下,由死者家屬寫一份建議法庭對行醫者從輕處罰的建議書。那麼,法院在量刑時,會充分考慮這一情節,判緩刑的可能性非常大。

但是,免予法院判刑有難度。如果行醫者沒有相應的行醫資格,那麼,就是非法行醫,如果在行醫過程中致人死亡,那麼,則構成非法行醫罪。即使與死者達成賠償協議,且已實際履行,也不可能免予判刑,應當判處十年以上刑罰。當然,還有結合具體案情綜合分析。

現在人們生病就醫的情況還是比較多的,在治療的過程中,如果因為醫療機構的一些原因,出現誤診或者用藥錯誤導致患者死亡的話,在這個時候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當醫生造成錯誤時,有關的責任人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在醫療事故當中也是,致人死亡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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