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致人死亡有追訴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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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致人死亡有追訴期嗎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有追訴期嗎

有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不再追訴。醫療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為3年有期徒刑,故其追訴時效的期限應為5年。

第八十九條的1款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 。”

“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醫療事故罪屬於結果犯,以實際結果的發生為犯罪的必要要件,所以其犯罪成立之日,應理解為犯罪結果發生之日。不能以醫院最終確診的時間作為結果發生之日,以此計算追訴時效期限的起點,原因明確之日同結果發生之日畢竟不是一個概念,此時仍應以事後查明的危害結果實際之日起算。

二、如何判定為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明確規定認定醫療事故必須具備下列五個條件:

1、醫療事故的責任人必須是經過考核和衞生行政機關批准或認可,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衞生技術人員(亦包括從事醫療管理和後勤服務等人員);

2、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有診療護理工作過失,包括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兩種過失,且必須具有違法性和危害性;3、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包括為此服務的後勤和管理);

4、給病員造成的危害結果必須符合“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否則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5、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條的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醫務人員存在嚴重不負責任的,造成了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情形的,構成醫療事故罪,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

(一)擅離職守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四)嚴重違反查對、複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範、常規的;

(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但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是可以進行起訴處理的,但是不管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都是有訴訟時效的,一般對於醫療事故導致人死亡,如果想要進行起訴的話,需要注意訴訟時效是5年的時間。在此期間進行起訴,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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